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保
在广州做个体工商户十多年,男性,58岁,清远人,一直没有购买社保,请问现在可以一次性补交所有社保费用吗?如果可以,金额大概是多少?
一、目前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城镇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退休时申请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确定。
需同时满足的条件广州代办营业执照:
1、1998年7月1日(含该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补缴)。
2、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 。
二、根据《转发广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令[2007]15号)的规定,原最后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城镇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按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距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一次性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按当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确定(全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如符合上述条件,请带备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SF094)(一式二份);
4、经社保部门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提供);
5、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上述业务应由参保人以个人名义办理。
三、依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 ×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为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所需资料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若仍有疑问,请拨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广州办理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020-38250249(BoBo)、020-38207070(谢小姐)、020-38740753(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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