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刚刚加工作,能开2011年的个人完税证明吗?
我去年6月份毕业,7月份参加工作,先需要用到我个人的完税证明,请问刚工作1年这样的情况能开具个人完税证明吗?
一、自我省实行个税全员明细申报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由广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后寄送。201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安排于2012年4-5月寄送。
凡在我市已进行上年度完整、准确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如未收到集中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区主管地税局可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为纳税人门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代开个税完税证明,应到任职发放所得单位的所属区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广州市地税局网站(www.gzds.gov.cn),详见首页“纳税辅导-发票及涉税凭证管理-其他涉税凭证业务-代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指引。申请表格可前往经办的税务机关领取。
二、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如个人的涉税事项由他人代为办理,或办理人员表明是接受委托方(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委托代为办理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委托代理关系的资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如代理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如代理人是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织,经办人员应提供该机构、组织的介绍信或其他表明指派经办人员的文书(介绍信等需盖公章)。
(二)委托协议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提供证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如代理方为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应提供符合《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规定签订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如代理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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