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几年来,我市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一直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趋势,其中,2009年共起诉该类案件91件171人,2010年起诉了141件286人,2011年起诉了220件372人,2012年1至3月已起诉86件116人。从起诉案件数量来分析,几乎是以每年超过50%的速度在增长。
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处黄勇博士对此分析说,“这与我们深圳的经济转型有一定的关系。一方面,随着深圳这几年经济转型的加速,生产企业开始从劳动力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知识产权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近年来也逐步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积极为企业创新营造有利的法制环境。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几年这类案件会继续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在具体罪名上,黄勇博士告诉记者,我市查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中,约六成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排在第二位的是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罪案件,另外,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也占了一定的比例。
据了解,深圳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中,绝大多数涉及国内外知名企业与品牌,如微软、茅台(600519,股吧)、LV、三星、惠普等,其中也有不少案件直接侵犯了深圳本地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如假冒华为公司商标、侵犯中兴公司商业秘密、外挂腾讯公司软件等一批案件。
黄勇博士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某外籍犯罪嫌疑人在华强北租下办公场所,雇请中国雇员,在没有得到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前提下,找货源、拉订单,然后把大量明知是假冒的含有“G five”等注册商标品牌的手机,销往国外。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该案时认为:该外籍犯罪嫌疑人在深圳大量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销往境外,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G five”作为深圳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品牌,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该品牌手机在境外的销量大幅减少,司法机关有义务为我们深圳的高新技术企业保驾护航,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该外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后,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案例1 销售假名牌陈某获刑三年
2009年以来,陈某租用深圳市罗湖区一店铺,销售假冒的“LV”、“Gucci”、“Chanel”等世界名牌手袋和欧米茄、劳力士等世界名牌手表,同时租用罗湖区一仓库存放上述商品,并雇用他人负责销售和收银工作。
2010年11月9日,陈某在销售上述商品时,被深圳市有关部门当场抓获,后在存放上述商品的罗湖仓库内缴获假冒“LV”、“Gucci”等世界名牌手袋及欧米茄、劳力士等世界名牌手表一批。经估价,被缴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708270元。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该商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2 公司高层泄密造成逾千万损失
犯罪嫌疑人常某系中兴公司一技术总监。常某于中兴公司成功在法国电信项目第一阶段中标后,违反中兴公司保密要求,通过个人邮箱发送了13份文档到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的邮箱。后中兴公司在法国电信项目第二阶段未中标,而竞争对手某公司中得该项目的两个标。经资产评估公司对中兴公司其中5份文档进行资产评估,其商业秘密价值为人民币1550万元;中兴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部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90万元。
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案例3 盗版软件销往华强北摊点
2009年8月起,黄某等人将大量 “Adobe”、“Microsoft”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品存放在深圳市龙岗一宿舍,并且雇佣冯某负责看管和配送至杨某租用的罗湖某民房。杨某在该处雇佣了汪某等人负责接收冯某送来的软件复制品并包装,然后由黄某派人销往华强北等摊点。
2009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在罗湖区该房查获“Adobe”、“Microsoft”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共2527盒、另1890张,在龙岗一宿舍查获软件复制品共17200张,并抓获6名嫌疑人。 其中杨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723748元、冯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83132948元。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0年9月,罗湖区人民法院以杨某、冯某等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4 低端洋酒冒充高档洋酒出售
从2009年8月开始,徐某在龙岗区某民房制作和贩卖假洋酒,将一些低端洋酒,经过添加色素后灌入回收的高档洋酒瓶。通过封口机包装,冒充高档洋酒,以高档洋酒的价格出售,牟取暴利。2011年3月1日,民警将该窝点查获,当场缴获马爹利名士、马爹利蓝带、轩尼诗XO、雷诺拿破仑等成品假酒共157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100元),缴获制假工具、原料及马爹利等牌子的酒瓶及标签一批。在徐某住处缴获销售假酒的出货单19份(总销售金额人民币303570元)。
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
案例5
租间民房生产假冒药品
2010年5月开始,谢某在坪山新区某民房组织生产药品。2010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对该楼房进行查处,抓获嫌疑人谢某,并当场缴获:活络油(黄道益牌50ML装3465瓶,25ML装2667瓶),活络油(无品牌,未贴标的360瓶),白花油(和兴牌20ML装727瓶);制药仪器:打码机(一台),贴标机(一台),过塑机(三台),电子称(一台)。经鉴定,其中假冒黄道益牌活络油50ML3465瓶,价值人民币183645元;25ML2667瓶,价值人民币88011元;假冒和兴牌白花油727瓶,价值人民币14540元。
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1月17日,龙岗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6
收购废旧货组装“黑莓手机”
刘某等4人自2009年3月起,在深圳市福田区收购废旧黑莓手机或主板进行维修,并在未取得黑莓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购买的按键板、扬声器、闪光灯、镜面(含黑莓商标)等其他零配件,擅自组装成“黑莓手机”后,贴上标签销售牟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据悉,这是全国首宗假冒黑莓商标案。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1年4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