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蜡笔小新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商评委做出的撤销蜡笔小新商标的决定予以维持。
日本已故漫画家臼井仪人笔下漫画人物蜡笔小新以其童言无忌的顽皮形象深受小朋友和广大漫迷喜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关于蜡笔小新卡通形象和中文文字的商标官司,原告江苏蜡笔小新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撤销其蜡笔小新图形及文字商标,将商评委诉至北京一中院。
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商标由广州市一家眼镜公司于1996年1月9日提出申请,并于199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婴儿服装等商品上,2004年5月18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世福公司)。2010年5月24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又转让予蜡笔小新公司。
2004年2月25日,一家名为国际影业的公司自称为《蜡笔小新》的作者和相关权利人向商标局提起商标撤销申请,该公司以江苏蜡笔小新服饰有限公司的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请求撤销该商标。2005年9月,商标局决定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国际影业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世福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对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商标予以撤销。
随后,蜡笔小新公司向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系争商标注册人承担,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能够显示出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能够显示出使用日期,并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使用。
本案中,商标的持有人世福应当举证证明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被实际商业使用。而其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原告相关诉讼理由缺乏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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