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指南(一)
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指南(一)
一、什么是广州市著名商标?
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的法律依据
1、《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59号)文转发)
2、《关于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三、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州市商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市工商局设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3、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和认定的日常工作。
四、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方式
1、认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
2、认定方式--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
五、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必备条件
根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申请著名商标具体要求为:
1、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商标注册人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2)、商标注册人是广州户籍自然人,申请人可以是该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以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商标注册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共同注册的商标,各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连续使用时间满3年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且不处于变更、转让、移转等状态。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是申请人主营业务范围内知名度较高的1-3项商品。
5、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出口销售额占申请人经营额50%以上的,该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地的国家(地区)取得注册或已提出注册申请。
6、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申请认定商品近3年抽检质量合格。
7、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近3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且近1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因商标侵权被法院判决败诉。
8、在同一申请类别上,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多件商标或在不同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同一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六、延续认定申请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条件
1、已认定的市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2、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与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一致。
3、符合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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