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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市场领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实施方案
日期:2015/12/16 11:06:13  作者:广州智正商标  出处:  点击率:

  (广东省文化厅2015年11月18日以粤文执法〔2015〕60号发布 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的通知》(粤府函〔2014〕283号)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和“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的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监管系统不够完善、监管责任不够清晰、监管措施不够到位等问题,维护文化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总体目标。

  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激发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完善文化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实现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监管职责分工

  (一)严格许可经营监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文化市场主体经营许可监管责任,有效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文化市场安全。文化行政部门作为文化市场主体许可监管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许可经营项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依法查处“无证经营”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的行为。

  (二)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综合监管。

  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文化市场“无证经营”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行为并向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反馈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及时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查处。文化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存在需由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监管事项

  根据《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文化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文物拍卖经营、娱乐场所、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及个体演出经纪人、举办营业性演出、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文物商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文化行政部门对以下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进行监管:

  (一)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人活动的场所。

  (三)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监管层级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粤府〔2014〕72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共目前有权责事项127项,其中行政许可2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3项、行政检查10项、行政指导13项、行政确认17项、其他54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省文化厅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文化市场主体涉及清单所列权责事项范围依法进行监管。不属于清单所列范围的,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本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进行监管。

  五、监管方式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分工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监管职责,重点跟进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制定针对性的后续监管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狠抓落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后续监管工作执行到位,取得实效。

  (二)完善监管机制,严格事中监管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市场监督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构建文化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消费者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文化市场监督机制。

  加强服务保障、协调沟通。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在配合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和文化市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文化市场诚信自律。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中对信用信息及信用评级的使用,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三)严格执法,依法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的通知》(粤府函〔2014〕283号),依照文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文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广“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

  文化行政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在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事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文化行政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商事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商事主体的违法成本。

  文化行政部门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依照《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联合办案制度》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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