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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作对方商标不可继续使用
日期:2015/11/11 13:47:39  作者:广州智正商标  出处:  点击率:

  双方终止合作,不可以继续将对方的商标作为门头使用。11月9日,工商迎泽分局发布消息,该局五龙口工商所成功化解了一起商标争议。

    近日,五龙口工商所接到山西晋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投诉称,万吉海鲜市场经营户李某、武某某使用其商标注册号为 11685346的商标“晋润”作为门头使用,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请工商部门帮助解决。该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展开调查。经核实,万吉海鲜市场经营户李某、武某某与该公司以前有过合作,曾代理销售过“晋润”牌生猪肉,并制作了“晋润”字号的门头从事经营。今年3月,这两家经营户与该公司终止合作,不再从该公司进货,但“晋润”字号门头仍在使用。

    鉴于上述两家经营户虽使用与注册商标“晋润”相近的图案作为门头使用,但实际未给商标持有人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也未通过使用该字号获取不当利益,五龙口工商所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李某、武某某在一周时间内对涉嫌侵权门头予以撤除,消除影响;如在商定时间内不予撤除,山西晋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在五龙口工商所的督促下,这两家经营户已于11月2日撤除了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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