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20-38250249 38207070 QQ: 63082180 87192629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商标超市 广州商标注册 驰名商标注册 广州商标注册成功案例 商标知识 商标法规 商标新闻 最新公告 公司简介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首页
商标新闻
上一篇:广东研讨自贸区知识产权理论 下一篇:2015年全国“两会”:宗庆后提议完善商标法…
“乔丹”与“乔丹体育”商标纠纷案一审胜诉了!
日期:2015/2/28 13:01:49  作者:广州智正商标  出处:  点击率: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纠纷78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我国民营体育品牌佼佼者乔丹体育公司目前已获其中68起案件胜诉。兰溪人陈绍平作为首席出庭律师,为乔丹体育公司打赢了这场胜仗。

  春节前,68份判决书陆续寄到了陈绍平所在的隆安律师事务所,均为胜诉。伴随着78案可能全胜的喜悦,陈绍平踏上了回乡的脚步。“平时工作比较繁忙,每年回一两次老家,陪陪二老。”他在金华待了不到一周时间,就于正月初三回了北京,“原告方提出上诉,案件已进入二审,年后又将迎来新的挑战”。

  兰溪人结缘“乔丹”

  陈绍平高中就读于兰溪一中,1998年以全市文科第二名的成绩考入了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2003年,他又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2006年获得民商法法学硕士学位后开始律师工作。2010年,他前往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攻读法律博士(JD)学位。2013年学成回到北京,在隆安律师事务所继续律师生涯。

  Michael Jordan是风靡全球的前NBA篮球明星,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民营体育品牌中的佼佼者。“乔丹”商标纠纷案从2012年开始发酵,吸引了国内外业界持续关注,成为当时的舆论热点。

  一开始,耐克公司(旗下有Air Jordan品牌)针对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系列商标以侵犯Michael Jordan姓名权等为由,提起了多起商标异议、争议行政程序。在其主张悉数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耐克公司又自行就其中两个商标提起了两起行政诉讼。

  隆安律师事务所指派了陈绍平律师和哈斯律师代理乔丹公司,参加了这两起诉讼并取得胜诉。耐克公司败诉后,授意Michael Jordan本人作为原告,针对乔丹体育公司已注册的80个“乔丹”系列商标提起了80起行政诉讼。原告为Michael Jordan,被告为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为乔丹体育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中的78起。

  这是一场“豪华诉讼”

  陈绍平说,据他所知,就一个系列案件而言,该案可谓中国商标行政诉讼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也是他律师生涯迄今为止遇到的工作量最大、案情最复杂的案件。

  “这算得上是一起‘豪华诉讼’。原告方花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光证据就提交了近1.5万页。如果按300页装订一本,可以装成50本。”陈绍平说,接手案件时,离开庭只有1个月时间。律师团队常夜以继日工作,讨论案情,寻找和选择证据,起草各种文件。

  “原告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注册在用的80个‘乔丹’系列商标。”陈绍平说,如果打输官司,这些商标被撤销,对已形成稳定市场秩序的乔丹体育公司而言,无疑是灭顶之灾。乔丹体育公司经过15年发展,其全部核心商标(包括其被认定为驰名的数个商标),仅品牌价值就达10亿美元以上;公司至今已售出2亿多件商品,在全国有6000多家门店,有员工8万多人,这意味着关系到8万多个家庭。

  去年10月27日至30日,对于这78起系列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9个合议庭,委派了近20个法官按不同类别集中进行了审理。

  “78起案件、3天半时间,白天法庭上无一刻松懈的你来我往,晚上要根据庭上的情况为下一次开庭作准备。”陈绍平说,在业务上,原告方律师都很出色,作为被告方律师压力自然很大。

  乔丹体育公司已成为国内领先的民族体育休闲用品品牌,既为社会带来8万多个就业岗位,又为千千万万的消费者提供了质优价廉的产品,公司的主张不仅合乎现行法律法规,也符合公众利益。“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每一次代理的目标就是尽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但是的确在很多时候委托人的主张和律师本人的理念未必一致。而这一次,我与客户的观念是高度一致的,这让我在面对挑战时充满了干劲。”他说。

  “乔丹”不代表“Michael Jordan”

  陈绍平说,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是“乔丹”,而不是“Michael Jordan”或者“迈克尔·乔丹”。“乔”和“丹”只是常用汉字,存在于公有领域,仅在中国,有记录可查、名字叫“乔丹”的就超过4000人。况且“乔丹”只是“Jordan”的翻译之一,比如在香港,“Jordan”被翻译成“佐敦”,因此被告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不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

  “此外,乔丹体育公司绝大多数注册在用的商标已过5年争议期限。”陈绍平说,乔丹体育公司的发展业绩是公司品牌创立过程中自身苦心经营所得,并非依靠攀附明星效应所取得,这是乔丹体育公司获得胜诉的关键。

  “此案有成为标杆性案件的潜质,法院的判决可能为日后类似案件处理提供普适经验借鉴。”业内人士说,对于已形成市场较大认知度的商标,如何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如何兼容在先权利人和在后注册公司权益,是目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所关注的热门问题。

  二审日期目前还未确定,陈绍平已开始搜集新证据,做着准备。

向上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公司简介 | 访客留言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公司博客 | 返回顶部
公司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3号南天广场皇朝阁1706房
版权所有 © 广州智正商标注册 广州商标注册 广州商标代理 广州商标设计 粤ICP备18117741号
Copyright© 2019 智正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Tel:020-38250249 38207070 Fax:020-3825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