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假冒
注册商标是犯罪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是犯罪行为。日前,本市宝坻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的案件。
2011年4月间,小马购买一辆报废翻新的装载机。小马将假冒的“柳工”注册商标标识及铭牌安装在该装载机机身上,冒充2010年出厂的“柳工”牌ZL50C型二手装载机。翻新后,小马将装载机放在朋友小杨那里。小杨在明知该装载机为假冒“柳工”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为小马提供停放装载机的场所。2011年2月份,小马委托朋友小齐帮助销售这辆装载机。小齐在明知该装载机为假冒“柳工”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将该装载机以14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周先生,并从中获取好处费17000元。由于小马没有银行卡,小杨主动为小马提供银行卡使用。案发后,小马亲属退赔周先生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小齐、小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小马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小齐、小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根据三人的自首和认罪情节,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小马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小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9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小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8万元。
据法官介绍,小马、小齐、小杨的行为均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都是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严重性,两种犯罪最高都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