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书式(注释)修订说明表 |
序号 | 修订项目 | 修订说明 | 备注 |
1 | | 在申请书正面左下角增加“请按背面说明填写”一栏,以示提醒告知。 | |
2 | 申请书式 | 所有书式 | 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申请业务,必须使用商标局公布的申请书式。所有申请书式及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应打字或印刷,不得手写。 | |
3 | 申请人名称 | 所有书式 | 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名称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含有其他国家的文字。 | 必填项目 |
4 | 申请人名称 (英文) | 有英文名称的申请书式 | 外国申请人必须填写英文名称,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 | 外国申请人必填 |
5 | 申请人地址 | 所有书式 | 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除异议申请人外,申请人非为自然人的,填写地址必须与主体资格证明一致。如填写不一致的,将不予受理。 | 必填项目 |
6 | 申请人地址 | 有英文地址的申请书式 | 外国申请人必须填写详细的英文地址,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 | 外国申请人必填 |
(英文) |
7 | 申请人国籍/地区 | 书式二、十七 | 非国内申请人必须填写国籍/地区。 | 必填项目 |
8 | 共有商标 | 书式一、二、四、八 | 共有商标或共同申请的,应当在共同申请或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前为共有商标或转让后为共有商标的,均应选择“是”。其他共有人名义应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在附页上盖章(签字)。 | 必填项目 |
9 | 代理组织名称 | 所有书式 |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必须填写代理组织名称。此处的代理组织是指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非为普通代办人或经办人。 | 商标代理组织必填 |
10 | 申请人章戳 (签字) | 所有书式 |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申请人也必须在此栏盖章或签字。申请人未在本栏盖章或签字的,将不予受理。 | 必填项目 |
11 | 代理组织章戳 (签字) | 所有书式 | 此栏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 商标代理组织必填 |
12 | 商标种类 | 书式一、二 | 申请人应当选择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 必填项目 |
13 | 类别 | 所有书式 | 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申请事项。 | 必填项目 |
14 | 商标说明 | 书式一、二 | 应当填写: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 |
15 | 商品/服务项目 | 书式一、二 | 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 必填项目 |
16 | 优先权要求 | 书式二 | 初次申请未填写优先权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项目,或填写不全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 |
17 |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 除书式一、二 | 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商标申请事项。商标为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 | 必填项目 |
18 |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 书式三 | 异议人除填写“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栏之外,可另提交签字盖章的异议理由书,以便对方当事人答辩。 | 必填项目 |
19 | 异议须知 | 书式三 |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组织应按须知的要求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件。 | |
21 | 商标代理人变更 | 书式六 | 只适用于已注册商标和注册中商标的注册申请代理人的变更。 | |
22 | 更正事项 | 书式七 | “更正事项”一栏中应注明更正的项目和内容,不得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必填项目 |
23 | 商标续展 | 书式九 | 未到续展期或宽展期已满的商标续展申请不予受理。 | |
24 | 撤回/注销商标 | 书式十一、九 | 应当交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商标注册证》原件,未交回的应在申请书上注明理由。 | |
注:1、商标申请书式应当使用70g以上的A4(210mm*297mm)纸张打印。除附页以外申请书式应当正反面打印 |
2、根据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从2002年9月15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必须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