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是指,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以一个符合规定的案件的出现作为认定工作的启动程序,在这个案件出现后,当事人一方向有关机关主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相应的机关对该商标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是否是驰名商标,从而使案件得以最终解决。
原来的
驰名商标认定则是“评比式”,即由国家工商总局主动对一些知名品牌进行评比,从而决定一些商标是驰名商标。2002年以前认定的293个驰名商标,都是通过这种办法进行认定的。
“个案认定”方式的驰名商标认定,与原来的“评比式”驰名商标认定的差别是非常大的,无论是认定途径、认定程序、认定标准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企业和代理机构来说,如果仍然按“评比式”驰名商标的思路来申报驰名商标,是难以取得理想的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