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5]213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等6 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 3 元降为 每平方米 2 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 6 元降为每平方米 4 元。 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 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 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 降低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具体政策由各省 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二、工商部门 受理商标注册费,由现行的 800 元(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 10 个以上商品,每超过 1 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 80 元),降为 600 元(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10 个以上商品,每超过 1 个商品, 每个商品加收 60 元)。
三、农业部门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 第 1-6 年每年 1000 元、以后每年 1500 元,降为第 1-6 年每年 1000 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 1200 元。 (二)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 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 35000-42500 元,降为 30000-35000 元。 (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 2 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 0.45%、0.50% 和 0.60%,分别降为 0.40%,0.45%和 0.55%。 (四)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 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 0.30%、0.35% 和 0.45%,分别降为 0.25%,0.30%和 0.40%。 (五)渔业船舶登记费,由现行的主机功率 15 千瓦(20 马 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 100 元;主机功率 16~44 千瓦(21~ 60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200 元;主机功率 45~146 千瓦(61~ 199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300 元;主机功率 147~440 千瓦 (200~599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400 元;主机功率 441 千 瓦(600 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 500 元,统一调整为每艘 100 元。
四、民航部门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由现行的首次登记每架次 10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 400 元,降为首次登记每架 次 7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 300 元。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由现行的所有权、占有权、 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 10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 器每架次 400 元,降为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 标准为每架次 7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 300 元。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由现行的 250 元每件次,降 为 200 元每件次。 3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由现行的 50 元,降为 10 元。
六、林业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 1-6 年每年 1000 元、以后每年 1500 元,降为第 1-6 年每年 1000 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 1200 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