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农民画作为中国三大民间绘画之一,曾经亮相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国际舞台,享有盛名,如今却遭遇身份尴尬的问题。2010年,龙门县在当年的文化工作会议上,决定为龙门农民画申请注册商标,2013年10月被告知“龙门农民画”作为集体商标,无法申请注册,因为已经被人抢先注册了。至今,注册事宜还停滞不前。
“龙门农民画”商标申请被驳回到底为哪般?
1988年龙门县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画乡”、1988年被广东省文化厅命名我“广东省民族民间艺术(农民画艺术)之乡”。按理说已经被国家文化部认可的龙门农民画,以“龙门农民画”申请注册商标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的事情,为什么还会被驳回呢?
这是因为在我国商标申请实行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所谓的申请在先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按照这个原则,他人已经申请注册了”龙门农民画”的商标,龙门县农民画协会的申请产生了冲突。商标无法注册申请的结果,对龙门农民画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
相关案例
东北二人转,一直是东北的文化精髓,也有无限商机,在赵本山启动“东北二人转全国百场巡演”时,广西黄女士申请把“二人转”注册成为安全套类商品商标。赵本山得知消息后,标表示非常愤慨。之后,吉林“东北二人转艺术团”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将“二人转”注册于安全套商品上,有辱我国传统文化,亦会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商标局最后以上述理由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
法律解读
《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著作权法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其更好地传承下去,保持文化的多样性。
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段,而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主要形式。因此在适用《商标法》时一定要围绕这一目的来进行。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将使用范围局限在与其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打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旗号,生产销售不相关的商品,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无疑是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应在法律上对那些有损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商业行为予以制止。
建议:
龙门农民画协会可以相关利害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援引《商标法》第十条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已经注册的当事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宣布商标无效。同时,委托依法设立、专业、正规的代理机构,重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知识链接: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