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后的连续、规范使用是商标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也是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商标未依法连续、规范使用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撤销其注册。新《商标法》第49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一条是在原《商标法》第44条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原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专家指出,本次修改,一是将原来关于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的规定,修改为先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期满不改正的”,再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二是删去了原第3项关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规定;三是增加了“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此外,原《商标法》第45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撤销注册”的规定也被删除。
根据第49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是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等情形。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依照本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又不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二是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改变注册人的名义或者地址,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当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如代理人等。四是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法律将予以规制。五是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也将面临撤销。
根据不同情况,新《商标法》第49条还规定了不同的撤销程序。对于因自行改变注册事项而导致商标撤销的,应先“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 在商标局限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改正的,则由商标局主动撤销其注册商标。
“责令限期改正,是商标局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即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家陈家金律师说。
而对于通用名称和“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被动撤销,第49条同时规定: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以后,应当在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被撤销,其商标专用权不复存在。在此种情形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权利上不存在冲突问题,理应允许。但是,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此前毕竟已经使用,或多或少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新《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一年内不得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