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加盟北京荣昌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洗衣业务。合同到期后,因其没有续签但继续使用荣昌商标,被该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黄先生赔偿荣昌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荣昌公司诉称,其与李女士签订了“荣昌”商标的《荣昌洗染模式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丰台区万丰路开办了一家连锁洗衣店。后李女士经荣昌公司同意,将此洗衣店连同“荣昌”商标的使用权一同转让给黄先生,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2010年12月,三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黄先生未与荣昌公司续签合同,但仍然在橱窗广告和罩衣袋上继续使用涉案商标。该公司因此起诉请求判令黄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开庭时,黄先生辩称其没有侵权动机,在合同到期之前已经将灯箱进行了更换。橱窗因牵涉到物业,所以延缓了,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黄先生在合法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截止后,未经荣昌公司许可,仍继续在洗衣店内使用涉案商标,可以认定其行为侵犯了荣昌公司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荣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黄先生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黄先生因此获得的利润,法院根据黄先生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