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云南优悠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优悠游公司)接到云南省旅游局执法大队通知:有客户投诉他们的《云南旅游景点通票》(下称通票),从网上买了通票后,到了景区,有的景区却不认。
通票被“山寨”
优悠游公司感到很无辜,自己公司原价298元的通票并没有在网上兜售,怎么就成了多家团购网上58元的便宜货?后来发现,通票被人“山寨”了:公司一名以前的员工拿走了原版光盘,将通票印刷后网上销售。
优悠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先生介绍,通票是自己公司历时3年,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打造的一个新型旅游产品,内含云南省300多个景区景点、票面总价值达9980元、使用有效期为2010年至2020年。在此10年有效期内,通票持票人可不限次数享受300多个景区景点门票“二免一”的优惠。
“这样的通票我们刚上市时只做了一周的推广宣传,没有在网上兜售,它是我们的会员享有的一项权益,只要是我们的会员就能免费得到这样一本通票,但是竟然有人完全盗用了这本通票,印制后在网上低价兜售。”吴先生出示了两本他们先后改版的通票给记者看后说,“在网上售卖的通票,封面和我们完全一样,就少了一个金字码头,下面把‘优悠游’几个字去掉,改成了‘云南自助自驾车会员手册’,内文里不需要验证,但景点介绍也和我们完全一样,我们花费巨资打造的通票就这样被盗取了。”
谁才是假通票
“而售卖方竟然还在自己所做的官方网站上诋毁我们是假通票,混淆视听。”晚报记者打开吴先生所指的“混淆视听”的通票网站——“云南旅游景点通票运营机构”网页,下冠有“探寻秘境·荣耀之旅”活动组委会官方网站字样。
在2011年12月7日所发的“探寻秘境·荣耀之旅”活动组委会文件中,有一则题为“打击云南优悠游商务有限公司非法篡改盗印发行假的《云南旅游景点通票》的通告”,文中称探寻秘境荣耀之旅活动组委会与云南省32个市、县政府旅游局共同举办“探寻秘境荣耀之旅”活动,活动发行的通票,在推广过程中出现优悠游公司代理发行通票,私自非法篡改盗印发行通票。该文称,“探寻秘境荣耀之旅”活动立项策划人是“靖某”。
商标侵权纠纷
“我们花钱让他牵头去联系旅游景区,倒成了他个人的功劳。他都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竟然去翻印通票。”吴先生说。
原来,“唱对台戏”的两家并非陌路。吴先生说,现为昆明尊荣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靖某,“他原来是我们公司员工。”
据吴先生介绍,2008年7月,靖某进入公司,并带来了一册当时以昆明今日荣耀文化传播公司名义与相关政府和景区签约的“滇中旅游必备手册”。“他拿来时不成形,只签约了云南30多个景区,价值1500多元。”吴先生认为这个创意不错,便以5万元钱收购了这个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占股70%,靖某占股30%。吴先生任命靖某为优悠游公司的副总经理,由他牵头,公司投入300多万元签约了300多个景区景点,票面价值12000多元的云南旅游景点通票。
2010年9月,以优悠游公司为名出的完整版通票正式上市。吴先生说,随后,靖某便以调整通票尺寸为由向自己借用原版光碟,一个月后,他离开了公司。“不过,他不知道,我早在2010年6月就对‘探寻秘境荣耀之旅’字样等商标以优悠游公司的名义进行了注册并拿到了商标注册证。”记者看到吴先生出示的商标证颁发日期为2011年6月21日。优悠游公司当年10月将靖某所在的昆明尊荣商务有限公司和靖某本人,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昆明市中院于当年11月2日已受理此案。
双方接受采访
靖某和吴先生上月28日共同接受了记者采访。对于是否造成商标侵权,靖某的解释是,当时他与吴先生在工作中产生了分歧,离开优悠游公司后,双方都在对通票进行运营,“他们和我们都在网上销售,实际上是我们共同在做市场。”对此,吴先生说,“我们在网上只做了一周的推广也是为了宣传,但是他离开之后他们销售我知道但是我不认可。”
对于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靖某说:“我不清楚商标是不是侵权。”因为当时他并不知道优悠游公司将通票标识进行了商标注册。他说,当时双方在对昆明今日荣耀公司分股权时曾签订过一个合同,“我又是今日荣耀公司的股东,而且和吴先生有过一个合同,我可以单独运营通票。”他称是双方共同拥有发行权。而随后,吴先生出示了双方于2009年4月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拥有共同的出版权,但是甲方(优悠游公司)为发行的总代理商。
律师观点
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随后,记者了解到,双方达成协议:关闭靖某所在公司的官方网站,停止网络销售。以后云南旅游通票交由优悠游公司来全权发行,市场上不再出现昆明尊荣商务有限公司的通票运营。靖某所在公司已经售卖出去的通票由其召回后,优悠游公司再将正版通票寄给消费者。
云南大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军说,本案中,“探寻秘境荣耀之旅”字样已被优悠游公司注册商标,在该商标被撤销前,未经优悠游公司同意,靖某是无权以其他公司名义使用该商标的,一旦使用即侵犯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根据法律规定,靖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商标所有人进行赔偿。